法律问答

您好,有一个难题想资询下,我准备选购村内的房子多个间(废料的村民委员会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全部,并不是本人房基地),想我想问一下该类房子是不是能够 交易,合同文本中有什么常见问题。选购担保物是不是可叙述为“范畴内的农田永久性所有权及地面上附设房子的使用权”,感谢!

2020-04-20 15:53: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  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产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联合建造,以及少量受赠房屋。集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班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都作为专门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产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众注意此条规定的第三款,这里的住宅用地通常情况下即宅基地,非常明显不仅仅是针对待发放宅基地而言的,也包括正在使用的宅基地。县政府依法批准宅基地不能批准给两家,显而易见这不是纠纷,不要隐瞒、遮掩违法行为。
  • 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lt;br/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能买吗:主要看土地性质而定。  
    1、如果土地是国有,那当然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才能买卖;  
    2、如果土地是集体所有,就无须《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农村宅基地,往往有乡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明,这种情形下买卖会有一定的限制。如对出售人而言,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3、如果售房者是开发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就属于违章建筑,无权对外合法销售,消费者当然也最好就别买,否则房产证的办理只能遥遥无期了。如果再有什么其他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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