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还在昆山市出的工伤事故,x光片片显示信息右手无名指中节骨裂,沒动手术,仅仅用的直发夹板固定不动,四个月了,還是弯的不理想化,这一月该做工伤鉴定了!能评定上十级吗??感谢!

2020-04-20 02:50: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鉴定: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十级标准有一条为“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主要是根据身体各个主要骨骼骨折进行判定的,包括四肢、躯干部分。如果在标准中另外有规定的按照另外规定的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此条执行。
    如在标准中存在对脚趾和手指的规定,那么这一条就不适用于手指脚趾的判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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