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式四份的合同其中一份时间上写错了字有涂改,内容一样,双方也没有在涂改的地方盖章签字合同有效吗

2018-09-20 15:02: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作为一个完备的合同,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完整、约定明确、页面规整、记载无错。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有涂改迹痕的,有涂改变痕的合同,须经合同当事人确认其是合同意合行为,否则经涂改的合同会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合同操作务实中,对于格式化合同或机打印合同一般不允许有涂改现象,有涂改处必须有合同当事人的确认程序与方式。但也有一些有手合同,往往会存在涂改现象。这要区别对待: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允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或签字),若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或签字)合同效力受限,或者成为无效合同。
  •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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