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第二次婚姻他要和我离婚半年。35000.00

离婚
2020-04-18 07:3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94年以后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如分手,双方直接分开即可。
    当然,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没有离婚这一说法,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对子女抚养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 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