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提议于2015年10月28日辞职,移交工作于10月29日完成,然后没有上班,半个月后公司打电话给我,说我的账户有问题,后来我和公司的财务转账,我不得不与其他公司合作,公司卡我的离职证明,现在请问我怎么办!

2020-04-15 20:07: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采取整人的方式逼劳动者离职,劳动者主动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公司采取整人的方式逼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因为辞退问题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没有拿到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解除时间,并不是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日期。如果你已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义务,那么,合同应于你发出通知后的第30日解除。
    2、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你应聘新单位需要离职证明,你可以要求原单位尽快出具离职证明给你。否则,由此导致你无法就职的损失,由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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