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A结婚七年,有两个孩子,大女儿5岁女儿6个月,纯母乳喂养,因为家婆不帮助带娃,这么多年一直是我一个人全职的带,没有工作,A明确提出离异,我反对,他已不帮我生活费用,为此逼同意,我该怎么做?假如离异,我可以争得到什么利益?

2020-04-15 14:57: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以上便是关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的内容。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是法院判决后,一方拒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拿着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什么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帮助您解决疑难。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 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均与子女无关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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