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建筑工人,老板是值得说的没有钱给,如果法院起诉,执行,老板自己没有钱,法院怎么办?

2020-04-15 13:23: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
    (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而不用管他是否跑了,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会被移送公安机关。
    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5.法院针对不推行任务的被实行人还可以在征信体系记录,通过媒体颁布其不推行任务的信息。
  • 贷款人未履行债务,借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借款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置。
  •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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