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我老公分居大半年,因为性格,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我是坚决要离婚的,但他一直推脱不离,耍混蛋。现在有一个孩子五岁了,因为我也没有能力抚养,该怎么办?

2018-09-20 01:33: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如何挽回对方,如何表达自己的情感,应该由其用自己的智慧去想办法,任何不了解情况的人都无法给出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当事人应该清楚一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所以当事人如果不想离婚,应该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争取法院不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这里面保函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 分居满二年以上者,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律链接:《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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