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孩子在幼儿园里开水烫左脚脸,医院诊断第二次烧伤,因为孩子自己给另一个孩子打水便,凳子刚刚架起热水管,孩子拖着凳子在水管骨折烫伤孩子,护理老师当时不在,口头说她最后一个孩子走了,怎么补偿幼儿园,护理老师有责任?

2020-04-15 08:3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1】孩子在幼儿园意外摔伤,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责任或者管理责的,幼儿园需向家长赔偿孩子医药费,护理费等。孩子去医院治疗,有病历,有药费单据等,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精神损失费很难得到支持,如果造成嘴唇愈合后有非常明显的伤痕,可以请求后续治疗费。【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孩子在幼儿园的时候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实际花费。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教育责任了。
    可以同对方协商,不成的话,建议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