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信用问题,和丈夫离婚后买了房子,现在再婚了,如果离婚的房子是谁?

离婚
2020-04-13 16:5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到房产名字时的房产分割可大致分为如下四类: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对于复婚后的离婚房产分割,应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关系。  
    二、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房重点看出资和登记这两个时间。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首付款是用双方婚后储蓄或者对外借款支付的,这类房屋无论是否有房屋抵押贷款,都属于标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但首付款或者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银行存款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房款。这类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来做一部分出资,因此这部分婚前财产变成对应房屋的比例,在离婚分割时这部分房屋比例和相应增值在分割时要判归用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的这一方,然后剩余部分再夫妻双方分割。
  •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法律的规定如下,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该房产是落在你夫妻二人的名下,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可按平分处理。 2)如果房屋只是落在其中一人名下,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涉及到离婚时,如果双方商议不成,另一方如果不能拿出当时出资过的证据,则无权分割房产,只归房屋登记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