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根据买方的要求生产防水卷材,是一种民用标准产品,没有制造商的名称,没有质量保证。但是在另一方购买后,应用于生产、漏顶、财产损失,要求我们赔偿其损失,如果对方不严格要求产品质量,现在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赔偿费用。

产品质量
2020-04-12 19:39: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五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中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 关于个人交通保险的相关问题,给您做出如下回答
    1、对方摩托车损失在赔偿范围,强制险下赔偿限额2000元,如不足则在商业险下赔偿,对于商业险下赔偿部分,需看事故责任,如您是全部责任,则对于超出2000元的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下全额部付,如是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则按对应比例承担责任,详见一下条款,上面写的很明确。
    2、对于三者人员人伤费用的问题,您可以要求您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强制险规定的很清楚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先行支付函,将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药品清单及病历相关材料递至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先行支付的赔款。
    3、保险公司对于人伤费用的核定标准不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就在医疗费用上面,不论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均要求用药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但是伤者在医院用什么药我们说了不算,所以这方面我们需要多沟通。与医院方面达成治疗意见,建议医院使用医保药品。
    4、前面所讲的情况均在您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前提下,如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只需要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下无责赔偿部分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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