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6年8月1日在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男方离婚,同年8月4日法院调解,现在男方直接不让女方看孩子咋办?

离婚
2018-09-19 09:5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调解一般都是以调和为主,就是说不会让双方离婚,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只有在正式庭审时才会涉及到。如果孩子太小一般都会判给母亲,因为比起父亲,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更细心。
    而如果孩子已经大了,并且能够独立思考了,那么除了会尊重孩子的意见以外也会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
  •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
    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 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当事人在探视孩子时若不按照以下方面注意的话,则另一方有权不让其探视孩子。但是在这些情形消失之后,可以恢复探望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