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房子有一个公共房子,以前分割过,在里面住了近30年。有一个租赁合同。现在要拆除,根据法律向单位支付主要赔偿还是给我们承租人?

2020-04-11 09:33: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方的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就可以,没有必要非得采用所谓的“模板”。合同法对因为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有的拆迁入分别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有的选择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还有的因被拆迁入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停产停业补偿纠纷诉讼纠葛在一起造成不能及时发放补偿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合同关系遭遇拆迁时作出解除约定的或就解除租赁合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就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或给予妥当安置。
  •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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