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之后儿女的爷爷奶奶有权利角逐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
2020-04-10 12:3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1、从以上规定得出,单纯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不是法定丧失继承权条件,必须要达到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法律才硬性剥夺其继承权。  
    2、当事人举证证明实施遗弃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由法院判决是否丧失继承权。  
    3、从您讲的这种情形,20年未尽扶养义务,本人认为可以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了。  
    4、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虽不是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但符合法定不分或少分遗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后,由男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法院是靠证据说话,只有以下证据,法院才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问题不属于财产分割,当事人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