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之后另一方不愿意迁走户籍该怎么办,能够 强制性迁走她的户籍吗

离婚
2020-04-10 08:16: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你确实想离婚,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你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在第一次诉讼中你没有证据说服法官判决离婚,那就等6个月之后再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后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因为法院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做出判决不准予离婚已经几乎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则。
  • 夫妻离婚有两种途径,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若一方执意离婚,而其配偶不愿意离婚的,则需要通过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提供诉状、结婚证等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是否离婚达成了一致,但是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存在争议的,则可以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   
    1、要求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2、审理离婚诉讼案件   
    (1)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对案件进行判决   在判决前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 抚养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法院将尽可能做当事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时,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