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再婚了,我结婚后有一个儿子,我的丈夫经常有暴力倾向,我想摆脱这个婚姻,但是为了生活我想赚钱,不能带孩子,现在我的儿子是我的岳母,请问法庭将如何判断这种情况。

2020-04-10 07:38: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老公殴打妻子,可以先搜集相应的证据,这对于离婚纠纷很有利,同时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而定,没统一标准。
    2、房屋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可以要求分割,份额为百分之五十。同时,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你亦可以分割一半。
  •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外,如果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女的不同意,法院有可能不会判离,男的不可以与他人结婚,办了结婚证属于重婚,是犯罪行为。
    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涉及子女或者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法院会解除同居关系。
    男的也可以与他人登记结婚。不过最好得等法院作出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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