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与前夫在2013年8月20号
离婚
,离婚协议:女儿由我
抚养
,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分别由1月和9月支付,期间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协议,于是在2015年9月10日前的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帐目统计总额写了一张欠条,欠款在2019年9月10前不得索要,欠条内有注按1.5%的利息计算,写欠条后一直也未给抚养费,因为前夫是老赖和无责任心之人,一年到头极少与女儿打电话及关心!我想宁愿不要抚养费及欠款,与他脱离所有关系,现在我的想法让女儿改跟我姓,但对方不愿签名,我也不想和他有过多交涉,这种情况请问我该怎么做最好呢?我曾去法院起诉他,但法院不受理,原因要去男方户口所在地才行(大家长住河源,我和孩子户口在河源,他的户口在湖南,但我们是在河源办的离婚证),以你们专业的角度分析,我该怎么处理才是对我最好的呢?万分期待律师的有效分析和建议,谢谢!
离婚
2018-09-18 20:53: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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