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
离婚
协议每年看一次,现在男性要求随时看女儿,但是我没有时间,影响我的正常生活,男性有探视权吗?
离婚
2020-04-09 15:0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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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
2、离婚协议书经男女双方签名,并办理
离婚登记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3、仅签订离婚协议书,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书不生效。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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