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要资询一下,我同学们驾车有驾照,未随身带,产生檫碰安全事故,同车人代替遭受另一方特定,车被拉走评定,我的2个老同学聚会有哪些惩罚?。

2020-04-09 13:51: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肇事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交警收取当事人钱财,而让别人顶替,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交警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 出现交通事故驾驶证被扣,一般可以在10日内取回,需要检验鉴定的,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就可以领取驾驶证。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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