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买了XX就喜欢7x,店员说全国统一价格,价格是3299元。 回来后XX是官网上的同一部手机,价格是1299元,去别的手机店看同一部配置的手机,别的店也是1600元。 我买的手机店比其他店贵两倍以上。 这家手机店有欺诈行为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4-04 05:19: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票据欺诈行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102条规定了七种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该七种票据欺诈行为是: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
    (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
    (2)
    (3)
    (4)
    (5)
    (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行为人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