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租合同前面每年5万元,所有费用(安全、健康等)都是自负责任的,签订合同没有说管理费,我不在市场,但在街上,现在请我从八月到现在支付管理费,他们什么也不给我,是不是合理?

2020-04-04 04:11: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 事实劳动关系: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大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在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中,一般来说都会根据证据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文中所描述的这几种辅助证据,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 设备租赁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是财产的一种。没有订立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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