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租人的房子没有到期,但不想租,所以和承租人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签订了手写的“合同”。 但是租赁人不想在手写的“合同”的期限日期移动。 据说自己到了原来的合同日期(根据原来的合同,租赁人没有继续交租金)。 这个手写的“合同”法律上有效吗?如果不在到期日之前搬出租人的话,能强制搬出租人或者征收延期金吗

2020-04-03 17:52: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到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属于违约,如果没有特殊事由,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是有法律效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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