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下房屋租住方面的问题。5月底我跟一个人签了份租住合同,商定6月1号搬进去,虽然中间迟了几天最终还是住进去了,房租1200一月,交三押一,一共4800元。但是7月21号真房东出现了,说房子是她的,她来收下个季度的房租的。我跟她说清之后我们然后协商了下,准备一同联系这个2房东。目前为止,我尚且可以追回的金额是2400块,但是2房东不接电话,我想问问这样的事在警察局涉入下,能否找到人并追回我的租金?收据是手写的,但是丢了,现在只剩下他的身份证号,车牌号,手机号以及照片了。

2018-09-17 12:3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转租......
    第五条合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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