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孩子A于2013年10月24日因骑单车产生撞击与另一方产生嘴角,并相互之间欧打。A将另一方击伤。我孩子出生在1996年2月7日,如今一家企业跑业务工作中,月薪600元。2014年2月9日,另一方提起诉讼A,规定赔付医疗费用等各类损害2000余元。我想问一下,做为爸爸妈妈,人们是不是也要对A的侵权责任担负刑事附带民事义务?

其它
2020-04-02 10:27: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A.已发生的医疗费:  ①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预期(后续)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提示】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 首先,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其次,进行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时,对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可以认为是: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 关于保险医疗赔偿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以交强险为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一,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

    二,上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

    三,如果机动车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一万元降为一千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