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如下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须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在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 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
2、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3、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4、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