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感情不合,分居四年,无联系,当初买房女性没有付首付,女性必须按住房公积金贷款14.7万元,以住房公积金人的名义按商业贷款,但住房贷款一直由男性偿还,住房生育证以两人的名义离婚

离婚
2020-04-02 04:3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是在婚内贷款买房的,则离婚后双方仍有偿还所欠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人承担还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由一人来负责还贷,但是对于银行而言,仍是应该由双方共同来负责偿还贷款的。
    2、如果小孩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原则上以其个人收入的20-30%为标准,具体金额也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
    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