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有十个人,我的兄弟有一个妻子,两个孩子,我有一个妻子,两个孩子,我的父母共有十个人,一直独立生活多年,没有房地产卡,怎么办?

2020-04-01 18:3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户口分户(割)不需要单独的房产(可以同址分户):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由户主或者本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变更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分户口需要单独的门牌证(农村房产)或者房屋产权登记证(城市房产),当事人具体可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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