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9年6月和部队签订50年租赁合同,1999年10月1日才有的租赁不超过20年的法律,到现在合同还有效吗

2018-09-16 17:37: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完善的《租赁合同》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7.违约责任。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目前《租赁合同》签订中出现漏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主要是迟延履行;二是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条件;三是出租人擅自以各种理由涨租;四是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五是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六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七是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 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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