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家有一套房子,4个月前卖给了别人,但是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还没过户,对方只给了一部门钱款,房子现在由对方住着。没有签订合同,由于市里暂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约定年底把尾款付清,能过户时再过户,房子的名字还是我的。因为一些原因,房子不想卖了,请问房子能要回吗?没有签订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谢谢

2018-09-16 14:56: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 签了合同,卖方不想卖.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虽仅潘某一人,但该房屋属潘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法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认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有不动产处分的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于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买卖合同虽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何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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