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17年4月份借了五万元给A,承诺3个月偿还一个月2000贷款利息,那时候他把孩子的房本交给我,作口头上质押,如今本钱仍然沒有偿还,这一贷款利息也早已还不起了,我假如提起诉讼能够提起诉讼和我他孩子吗

2020-03-30 14:0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
      具体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房子如果被开发商拿去抵押你们可以起诉,如果你买的是正规商品房,上面有房产证办理期限,期限过后有赔偿金额,不过一般很少,所谓抵押,就是他拿你们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和你把自己房子拿银行贷款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他拿的是你们的而已,一般这个抵押都是拿没有分成小产权的房产证去抵押,如果拖的很久,你们可以集体到当地政府或者街道办要求解决.上诉时间久,开发商不介意陪你那点钱,你们的赔偿和他贷款修房子卖房赚的比简直是小菜一碟,直接找政府,别怕把事情搞大。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