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天六点上下,有一个自称为淘宝客服的帮我通电话,说他们的衣服裤子品质不太好必须取回去,而且是二倍赔付,随后让我加上微信说退钱的流程,但是却让我还在很多手机软件上借款了,而且把钱都打给他了,它是骗子公司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3-29 07:05: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
    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
    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消法“双倍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前提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  第一,欺诈的故意。  构成欺诈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
    将故意作为欺诈构成的首要条件,与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消法的目的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消法也鼓励经营者诚实合法的经营。  第二,欺诈的行为。  构成欺诈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需要视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而定。
    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作了足以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第三,消费者受有损失。  既然是赔偿,必须要有损失作为前提。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赔偿。  第四,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的。
      非经营者的任何不适当行为都可以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消费者才可能据此获得双倍赔偿。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成熟社会应当坚持的理念,商家与消费者一样,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时效限制如下,《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