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试用期三个月过去了老板没有给予权利,然后想去,公司因为缺乏直接领导人一直没有批准,现在工作近5个月,也没给我权利,知道我刚怀孕,公司雇了老板让我走,不去换工作,我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2020-03-28 02:36: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 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 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 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 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应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女职工,国家实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在“三期”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从第42条的规定看,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而不是该劳动者是否怀孕。
    在劳动者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怀孕的女职工,单位也不能以该劳动者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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