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她同居三年后生了个孩子,我曾向她家还过2万日元的礼金,所以我们只在那样的时间举行宴会。 现在她不跟我在一起,我可以问她家要我的彩礼钱吗? 女儿现在我有,我可以问问她抚养费吗?我不能告诉法院“她现在躲着我”?

其它
2020-03-27 14:3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很多地区还保持这个习俗。一般彩礼都是在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先给的,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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