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做肠镜的时候,因为医生的失误肠道受伤,已经住在周一的医院,去医院拜访的时候,医院的负责人说在做肠镜之前在情书上签了名,所以医院没有责任是合理的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3-26 15:46: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生失误导致患者受损害由医院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 责任能力,是“能干事”; 责任行为,是“真干事”; 责任制度,是“可干事”; 责任成果,是“干成事”。
    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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