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先生,你好。 我现在在工厂工作,想退休,但是说在工厂没有打工,说打工,必须减薪三个月。 怎样才能不减薪而领工资,而且工厂内的临时工能在3个月内正常退休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吗? 我很着急。 今晚想收到您的回复,谢谢

2020-03-24 17:35: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该依法履行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义务(《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 首先,要看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已办理失业登记;
    2、用人单位以暴力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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