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没有所有权的旧房子现在拆除结束,父母想直接给我起个赔偿房子的名字,但是想证明结婚没有共享财产

2020-03-23 20:22: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产权的证明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不能证明是产权人。缴纳购房款之后,需要规范两个关系,一个是买卖双方的关系,另一个是规范所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关系。第一个关系,要防止卖方主张权利,抬高价格或收回房屋。
    第二个关系,防止其他社会公正主张权利,防止一房两卖,或被抵押给别人。这些要在合同中加以规范,写好违约责任。所以,签好合同是关键。公正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过有总比没有强。
  •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就是属一个人的房产,没有共有人,因为房屋产权人是按名字确定,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法定的房产权人。如果只有一人的名字,就是一个的房屋产权人,有两个的名字,就属共有房产权。
    没有确定份额的,就是一人一半房产权。并且房产证上共有栏是空白,就说明没有共有人了。
  • 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