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1本人在 4s店对vv5s车接收试驾服务,在试驾过程中因陪乘工作人员未提前说明试驾路况,还在陪乘中玩手机,导致在高架桥底因急弯车撞到石柱上,导致车右大灯、机盖、部分装饰配件受损。后4s店提出两种方案解决:1.走试驾车保险 2.自己修车 我们商量后选择走保险,同时4s店以各种理由要求我先交1.5万的维修垫付费 说等保险理赔下来再退还我,最后我只答应暂交1万维护垫付费。然后在2018.02.01本人手机收到保险理赔成功通知 全部维修金额都已打入4s店银行账户(14893元),于是在2018.02.03到4s店协商退还原垫付的1万维修垫付费(本人也愿意出2--3千额外赔偿),但是4s店此时缺以物流车撞商品车(试驾车非商品车吧?)反要求我赔偿2倍维修费用作为车辆折损费用,故协商未果。当时有签试驾协议 内容中有说出事故驾驶人全责,但是我们已经商量走保险了,并且保险理赔也成功了,协议是否算作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