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男兵,对方交往一年半,半年时有关系。 前几天,我吻了她并表示感谢。 她说她想分手,我同意了。 他说是第一次给我,给了她一百万。 否则,我就不告诉你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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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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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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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有三种例外情况,需返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
第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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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