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打扰一下:我哥哥在手机商店买了一个手机贷款,但是没有收到手机,现在被信用公司起诉了,但是他不在国内,他是我手机的担保人,我该怎么办?

2020-03-21 20:23: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要先分清担保公司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担保贷款案件中的担保人,在被起诉后,除非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已经全部偿还欠款,否则,永远无法了事。
      
    2、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即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具体担保责任区分下列情况确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据了解,信贷担保方式有哪些方式,其中主要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方式:
    1.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3.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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