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次性残疾津贴和残疾津贴是否相同?

2020-03-21 07:30: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时终止,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死亡时为止。  

    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到办理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时止。
    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没有伤残津贴。

    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故可以看出: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附则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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