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如果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所以,您叙述的案例中,还要参考学校在侵权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的话,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