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一个朋友没有给我一笔贷款来经营一家小公司。我把我的电话作为紧急联系人留了下来。现在他已经迟了50天了。他没有钱。贷款公司没有机会接触到贷款公司。我告诉他们我不能和他联系。贷款公司说他不还钱,我不想自己检查。我不知道这件事是否影响了我的信用?

2020-03-20 10:4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留电话是一个预防风险的手段,如果借款人按正常的借贷流程,贷款公司是不会对亲戚朋友进行骚扰的。
    一般贷款公司在审核的时候会打借款人自己的电话号码,少数小贷会打给朋友核实情况,严格一点的会询问工作情况、贷款用途、家庭情况、地址等等,很多小贷、宽松的贷款口子甚至都不会打电话核实,所以在这个方面并不需要过多担心。
    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并且联系方式打不通,找不到人,那么就有可能通过留的朋友电话去询问相关情况了。
  • 首先,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就该问题而言,法院在审核后,应该判决当事人限期还款。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那么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1、夫妻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贷款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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