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我父母付钱给我媳妇买了一辆车,但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
离婚
了,离婚协议没有提到这辆车,前妻现在开车送我们,3万元还给我们,怎么处理得更好?
离婚
2020-03-19 15:3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离婚后,女方对离婚协议反悔,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
女方若有
证据
证明是在胁迫或者欺骗前提签署的离婚协议,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
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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