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想问一下现在我住的是企业褔利房,沒有产权年限,我爸爸是企业员工,妈妈没工作中,可是爸爸妈妈如今都过世,如今企业要动迁,要集资款建房,还要取回我的住宅,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有权利购房。

其它
2020-03-19 14:16: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到期后居民也就没有了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使用权也就成了问题,这时居民必须续交土地使用费,从而延长土地的使用时间,这样房屋就可以继续使用下去。房屋产权是指:
    (1)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利、使用权利、收益权利和处分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即所有权在行使时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协助,而债权人则需要债务人的存在;
    (2)它具有排他性,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意处置产权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即产权所有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许可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产权。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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