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我一个亲妹妹2016年10月24号出世,那时候母亲沒有去医院制造,沒有医院门诊的出生医学证明,因为牵扯处罚的难题,迄今沒有上户籍。母亲上年已过世,亲妹妹和爸爸一起过,我想问一下上户籍必须些哪些材料
-
出生证其实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明。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
孩子没有落户口不能成为孩子
抚养权归属是依据。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虽然孩子没有落户口,但是法院在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还是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比如,抚养能力,生活条件,学习环境等。
-
可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