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再婚,买房买房,买房后妻子要丈夫卖掉房子,丈夫同意,合同上注明丈夫有居留权,现在妻子要丈夫好好集合,要求丈夫离婚,不让丈夫居住,怎么办?
离婚
2020-03-17 14:43: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婚后有外遇并想离婚,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
损害赔偿
和
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
重婚
行为
证据
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
房屋产权
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
同居
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
房屋租赁
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房子没有房产证,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请求房子归自己。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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