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在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参加。 在正在建设的电影院,孩子们在玩,几十个孩子在一起玩的时候,突然跌倒撞上了监护人的脚,引起了左胫骨骨折。 我们不知不觉,学校说儿子摇摇晃晃地倒下了。 现在受害者起诉学校、电影城和我儿子三家。 对不起:我儿子该负多少责任?

2020-03-15 15:4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如果双方打架,无论是先动手的,还是后动手的,都有侵犯对方的故意,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为先动手的辩护,无非就是说说先动手的原因,但这些原因不足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打架,主要看产生的后果,如果受害人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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