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子校园内跌倒脸上有疤该怎么办?如何和院校沟通交流赔付?在幼稚园下楼时让别的小孩子碰到脚摔的,这一能够 规定赔付是多少呢?

2020-03-14 08:46: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您。
    其次,您孩子尚在幼儿园上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的孩子伤害了别的孩子,对方受伤的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看好孩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 根据你描述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
  • 从孩子被碰倒,摔伤的原因上分析,现在看初步确定为两个:

    一、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未尽到监护与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

    二、碰倒孩子一方,可能在行走过程中 边和别人说话或者打电话,又或者其它的原因导致的未尽到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的义务。
    因此,从基本的初步原因上分析,孩子摔倒应当由以上两方当事人共同过错所致,那么原则上孩子因此而摔伤所导致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孩子监护人与碰倒孩子的一方共同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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