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属小区停车位一部分租赁,一部分地底售卖,租赁的按年交费,售卖的一次性五十年所有权,我买来小区车位,如今住宅小区又规定已买的停车位按月扣除服务费,申请办理后发送给卡,才能够一切正常进出。那样合理合法吗?

2020-03-11 06:13: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物权法》中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车库等物权的权属都做了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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