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我的公司工作,2016年8月进入公司,公司在2018年11月第一次给我买了社会保险。 你希望公司补充以前的保险吗?

2020-03-10 20:43: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可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现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证据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
  •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公司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8% 20%
    医疗保险 2% 6%(另有每年的大病统筹120元左右,一般是双方承担各半)
    失业保险 1% 2%
    工伤保险 0 1%
    生育保险 0
    0.8%
    合计 11%
    29.8%
    各地可能在医保缴费比例方面有出入,其他的一般没有什么变化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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